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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現金股利暨股票股利
股票掛失/撤銷/補發
股東基本資料與變更
其他辦理事項
次收合標題
現股過戶
說明
-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 未成年股東之股票、印鑑卡及相關表單應加蓋父母雙方印鑑。股東如未滿14歲者,得檢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二等親以內親屬間之實際買賣轉讓,需檢附稅捐機關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並繳交證券交易稅辦理私下轉讓過戶。
- 法人股東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華僑及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轉讓之文件影本。
※外國法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須檢附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書。 - 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與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 依證交法22條之2第1項第3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須另檢附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或由前手出具之返還「孳息讓與同意書」。
- 公開發行公司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須檢附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 符合證期局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150條第4款所定事項購入,須另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事項之證明文件。
- 信託過戶須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
具備文件
- 出讓人原留印鑑
- 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 股票
- 股票交付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或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文件下載
贈與過戶
繼承過戶
說明
-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請先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查詢或申請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點的持股證明,並依其持有股數向稅捐機關申報遺產。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供足以證明之合法繼承文件。
- 繼承人為外國人時,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正機構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繼承人如為外國人時,除辦理繼承過戶外,屬其名義變更部份(往生後衍生之孳息)需先扣繳或提供居住滿183天之證明。
- 「股票分配協議書」中之分配股數如有塗改時,請於塗改處加蓋〝所有繼承人印鑑〞俾憑辦理。
◎繼承人為本國自然人以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替代國民身分證正本時,「股票分配協議書」上所使用之印鑑請蓋與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加蓋印鑑章;但「股票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加蓋印鑑章認可,方能受理。
◎有權繼承人如為未成年股東者,請參閱民法第1086及1094條。
具備文件
- 繼承人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股東印鑑卡一張)
- 被繼承人股票(受讓人處蓋妥繼承人印鑑)
-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受讓人處蓋妥繼承人印鑑〉
- 繼承系統表
- 股票分配協議書〈由法院裁定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 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得以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 所有繼承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繼承人如為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
-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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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東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華僑及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轉讓之文件影本。
※外國法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須檢附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書。 - 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與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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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須另檢附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或由前手出具之返還「孳息讓與同意書」。
- 公開發行公司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須檢附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 符合證期局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150條第4款所定事項購入,須另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事項之證明文件。
- 信託過戶須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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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繼承人如為外國人時,除辦理繼承過戶外,屬其名義變更部份(往生後衍生之孳息)需先扣繳或提供居住滿183天之證明。
- 「股票分配協議書」中之分配股數如有塗改時,請於塗改處加蓋〝所有繼承人印鑑〞俾憑辦理。
◎繼承人為本國自然人以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替代國民身分證正本時,「股票分配協議書」上所使用之印鑑請蓋與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加蓋印鑑章;但「股票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加蓋印鑑章認可,方能受理。
◎有權繼承人如為未成年股東者,請參閱民法第1086及1094條。
具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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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繼承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繼承人如為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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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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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如為外國人時,除辦理繼承過戶外,屬其名義變更部份(往生後衍生之孳息)需先扣繳或提供居住滿183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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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如為外國人時,除辦理繼承過戶外,屬其名義變更部份(往生後衍生之孳息)需先扣繳或提供居住滿183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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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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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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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本國自然人以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替代國民身分證正本時,「股票分配協議書」上所使用之印鑑請蓋與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加蓋印鑑章;但「股票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加蓋印鑑章認可,方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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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過戶
說明
-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請先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查詢或申請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點的持股證明,並依其持有股數向稅捐機關申報遺產。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供足以證明之合法繼承文件。
- 繼承人為外國人時,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正機構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繼承人如為外國人時,除辦理繼承過戶外,屬其名義變更部份(往生後衍生之孳息)需先扣繳或提供居住滿183天之證明。
- 「股票分配協議書」中之分配股數如有塗改時,請於塗改處加蓋〝所有繼承人印鑑〞俾憑辦理。
◎繼承人為本國自然人以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替代國民身分證正本時,「股票分配協議書」上所使用之印鑑請蓋與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加蓋印鑑章;但「股票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加蓋印鑑章認可,方能受理。
◎有權繼承人如為未成年股東者,請參閱民法第1086及1094條。
具備文件
- 繼承人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股東印鑑卡一張)
- 被繼承人股票(受讓人處蓋妥繼承人印鑑)
-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受讓人處蓋妥繼承人印鑑〉
- 繼承系統表
- 股票分配協議書〈由法院裁定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 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得以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 所有繼承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繼承人如為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
-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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