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 (CB)
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得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定時日後,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按約定之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使得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由公司的債權人,轉變成公司的股東。
在普通股股價上揚時,投資人可依約定之轉換價格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一旦可轉換公司債未具有轉換之價值,投資人仍保有債券價值。
可轉債資產交換 (CBAS)
證券商購入可轉債後,將其拆解為選擇權端與固定收益端。
選擇權端投資人支付權利金取得可轉債買權;
固定收益端投資人則支付契約本金收取約定之固定利率配息。

信用連結結構型商品 (CLN)
支付契約本金收取約定之固定利率配息,享有比普通公司債高之投資收益,承擔連結標的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投資人無提前解約之權利。
舉例
假設投資人於2018/8/22向台新證券買進OO可轉債選擇權共100單位,資產交換選擇權期初交易條件如下:
- 交易日:2018/8/22

- 交易生效日:2018/8/23

- 履約日:2019/1/15

- 履約生效日:2019/1/16

- 契約到期日:2020/8/22
(假設無履約) 
特色
- 可參與轉換標的股票上漲資本利得
- 以投資槓桿效益創造獲利
- 減少持有可轉債之資金
- 損失有限(最大損失為期初支付之權利金)
- 降低承擔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