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臺灣期貨交易所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及規格,並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1月16日金管證期字第1090357073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市場交易需求,旨揭契約依本商品交易規則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掛牌者,調整為依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三、109年3月19日台期交字第109020035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