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配合辦理「委託人於開市及收市前有異常大量委託後撤銷須採取預收款券」之強化措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8000025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請各證券商配合辦理「委託人於開市及收市前有異常大量委託後撤銷須採取預收款券」之強化措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1月4日證期(交)字第1070344948號函辦理。
二、為改善委託人於開市及收市前異常大量委託後撤銷行為,本公司前於106年5月11日以臺證輔字第106
0501351號函請各證券商對委託人於開市及收市前有異常大量委託後撤銷採預收款券措施。
三、嗣為強化證券商對客戶的瞭解(KYC)與評估程序,除現行接獲本公司通知函後,對委託人採預收款
券及善意提醒委託人應避免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行為外,另應對被預收款券之委託人落
實徵信與額度管理,且執行委託買賣深入調查作業,並備妥前開所作調查之說明書函復本公司備查。
前揭委託買賣深入調查說明書應包含:
(一)委託人大量委託後撤銷之原因。
(二)經受託證券商進行宣導後,委託人是否確實知悉相關規範。
(三)最近一次瞭解委託人暨徵信與額度管理作業之執行情形。
(四)受查期間(依本公司通知函所載)委託人之委託方式、成交情形及分層負責等相關控管作業。
(五)預收款券、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等相關作業之設控方式。
(六)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評估給予前開委託人之手續費折
讓是否妥適。
四、請各證券商轉知所屬分公司並向投資人宣導旨揭措施。
五、說明三之強化措施訂於108年1月21日起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步實施。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公司交易部、監視部